| 本文主要是解釋簽証轉換中的一項法律規定,如果你屬於下面當中情況的一種,也許清楚地了解這項規定,對於你今後在德國的簽証轉換工作會有一定幫助。
適用范圍:語言簽証轉換,留學期間轉工作簽証,改換專業的簽証延期問題。另外,由於本文是從一個語言班學生的實例出發,因此也涉及了語言學校退學費的問題。 下面以一個實例來更加明確地說明現在的狀況:
實例背景:在德國南部某大城市中的一所語言學校(以下簡稱B學校),學生C通過國內中介交納了一年語言學費及職業培訓費用,並得到了有效簽証到達德國。在學習了四個月以後,C認為該校的教學質量不令人滿意,因此通過在德國的朋友轉到了P市的另一所語言學校就讀,並且在P市成功延簽。
隨後,在他與原學校B交涉退還多余學費的過程中,該學校不但不肯退款,並且還認為P市外事局不應該給與C學生延簽。因為他是持以在B學校學習為目的的簽証到達德國。現在既然轉換了城市,並且轉換了簽証目的,他必須要重新回到中國進行申請。
當C學生找到我們求助的時候,他的麻煩是:不但學費退不回來,並且該學校還在法院起訴了他,同時要求當地外事局取消他的簽証並限期離境。很顯然,該學校的目的是擔心其它學生也通過類似的渠道“逃跑”,從而影響他們的利益。
我們為該生分析了情況,並且提供了相應的幫助,最後結果是:1、法庭結果:B學校起訴理由不成立。2、B學校負責人給州內政部提出的意見也被駁回。
我們以下的說明引用了部分法庭記錄及州內政部的說明,並對其中的各項法律條文的真實性負責:
1、C學生參加了語言及職業培訓項目,已經根據德國外國人居留法(以下簡稱居留法)第14條,從當地外事局得到了以此為目的的居留準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
2、但是,他現在搬到了P市,並且不再參加職業培訓項目。如果一個居留準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取消了規定條件,這個居留準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就自動對居留許可(Aufenthaltsgenehmigung)不產生效力,並不需要移民局的額外行動。出現取消條件,按照移民法第44條第1款,居留許可就是失效的。
按照移民法的42條規定,外國人必須離境。
即:改換簽証目的,從居留法的規定上來說,必須離境後重新申請。並且原則上是不允許外國人在出境之前以一個新的居留目的申請或者延長居留準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的。
3、但是移民法第28條第3款規定:禁止改變居留目的並不適用於那些在德國境內居留不滿一年的人。
移民法第28條第3款的這個特例給人們一種可能性,那就是在一個確定方向的階段後還可以有選擇,比如選擇一個其他學科。
而且,如果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由於C生在B學校僅是剛開始語言班,而他在P市繼續著語言學習。因此到目前為下,他的居留目的自始至終都是圍繞著學習德語。對於那些在強化班中學習語言並且在德國大學中進行培訓的外國人也是可以發給居留準予(Aufenthaltsbewilligung)的。
概括地說,我們可以確定,這裡不涉及到居留目的的改變,並且即使有目的改變的嫌疑,但因為他是在一年之內提出申請的,因此P市移民局是按照法律,給相關的學生發出居留許可的。
最後,我們再對其它一些情況做簡單補充:
1、語言簽証在德國境內合法的延期一般是一年。不過很多地方外事局執行的政策是:可以根據學生的本人情況,適當給與兩年內的語言簽証居留許可。如無特殊理由,語言簽証不應該超過兩年期限。
2、為了從法律上得到保障,在德國學習語言期間,盡量在一年內得到大學錄取通知書,並轉換簽証種類。
3、當已在大學注冊的學生希望換專業時,除了得到大學的許可外,也最好能關注當地外事局的政策。有個別城市的外事局認定:改換專業方向也可視為改換簽証目的。而進入大學專業學習階段的學生,基本上都已在德國居留超過一年,因此如果被拒絕延簽,將是非常棘手的事情。並且持留學簽証超過一年的大學生,如果通過在德國注冊公司等途徑,希望改換為工作簽証,也是很難在德國境內完成的。
4、德國境內的語言學校經常不退回多余的費用。由於很多通過國內中介公司辦理過來的學生,基本都是和語言學校簽了一年的合同。那麼學校有權利根據這張合同來拒絕你的退款要求。不過我們的經驗是:語言學校拒絕退學費的理由是,由於每個班的招生名額是有限制的,因此當報名之後再要求退款,他們很難及時找到別人來補充這個空位。從而會給學校的經濟利益帶來損害。但是,從這個理由出發,學校應該最多只扣除一期的語言班學費做為補償,其它的部分應該是無條件退回學生的。比如一年語言班分為四期,每期三個月。如果上完第一期後提出退款要求,學校最多只應該扣除第二期學費。其他半年的學費都是可以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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